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牌子处理,标准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法令》、《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令》、《河北省城市容貌整治导则》、《河北省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导则》等有关法令、法规和技能导则规则,结合我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辛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及相关的处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子标识,是指单位或个人使用下列载体宣扬产品、联系业务、展现形象等活动:
(一)使用公共、自有或许别人一切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空间设置的广告牌、门店牌子、站牌、指示牌、宣扬栏、画廊、布幅、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现牌(屏)、什物模型、橱窗等;
(二) 使用交通工具外部设置、制造、粘贴广告,水上飘浮物、空中飘悬物、充气物设置的各种方式的广告等;
(四)大型户外广告牌子,依照《河北省城市容貌整治导则》广告设备与标识分类进行界定。
(一)设置户外广告牌子有必要契合城市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规划的要求,户外广告牌子设备的规划、制造、装置,应当契合职业技能标准;
(三)使用空中飞行物、充气物等设置、制造、粘贴的广告有必要坚持平坦、不环绕、不变形下垂;
(四)使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发布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车辆原有的采光、通风、乘坐和行车安全;
(六)除全市性大型活动经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设置布幅广告外,其他活动不得设置;
(三)阻碍出产或许人民生活,危及公共安全、损害市容市貌或许建筑物全体景象的;
第五条 设置人使用户外广告方位发布广告,应当获得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答应,请求设置答应需提交下列资料:
第六条 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设置人请求文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设置人的请求进行检查。对契合设置条件的,出具《户外广告设置答应证》;对请求资料不齐或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弥补的悉数资料。在规则时刻内请求人未弥补资料的,视为撤回请求。
第七条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人应当依照同意的时刻、地址、方式、标准、效果图施行,不得私行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依照批阅程序处理改变手续。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人产生改变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期未满的,因城市规划调整或损害公共安全需求撤消的,市城市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消,设置人应当遵守。有关受益人应当对设置人提早撤消户外广告牌子标识形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因举行大型文明、体育、公益活动或许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之日起24小时内予以撤消。
第十条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的设置人应当定时巡视、保护,遇劲风、汛期应当采纳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的设置人应当坚持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备的整齐、无缺,呈现断亮、破损的,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保护、替换,并在修正前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人未及时保护、更新户外广告设备,致使坍毁、掉落等,形成别人人身或许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牌子标识设置人应当依法承当悉数法令和民事补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