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野外广告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越5年。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野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允许超出地点工地的建筑工程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
野外广告设置期满,能请求延期。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批阅机关请求延期,批阅机关应当在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连续的决议;逾期未予决议的,视为准予连续。
经过投标、拍卖、挂牌或许其他公平竞争方法取得的野外广告方位使用权在期满前90日,应当从头投标、拍卖或许以其他公平竞争方法出让。
暂时野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90日,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严重活动在外。
第二十条 使用公共用地设置野外广告的,应当确保必定的时刻或许版面用于公益宣扬。野外公益广告专用设备,不得转为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