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处理,发明规范有序、整齐美丽的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发布的施行城市化处理的其他区域的野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野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许公益性广告内容为意图,运用野外场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含:
(一)运用野外场所,路途、地道等市政设备,或建(构)筑物,设置展现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现屏、电子翻板设备、公共广告栏(包含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什物模型等广告设备的行为;
(二)运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等公共设备设置展现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备或许运用工地围墙制造、粘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安排、个体工商户在其工作或许经营场所的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备上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霓虹灯等的行为。
第四条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从共同规划、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天边的准则。
第五条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按照职权区分,担任辖区内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处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宅和城乡建造、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做好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处理工作。
第六条职业协会等安排应当加强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提高野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和设置水平。
市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分,结合城乡规划和交通运输开展规划要求,安排编制本市野外广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分依据野外广告专项规划、城市容貌规范等安排编制野外广告设置规划。各县的野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各区的野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审阅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施行。
(一)契合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本市城市全体规划、操控性详细规划、全体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则,与城市建造开展相调和;
(二)有利于保护城市传统面貌、改进城市容貌、提高城市形象、表现城市特征与风格,杰出文明内在和地方特征,与城市市容环境建造相调和;
第九条野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清晰全市野外广告禁设区、严控区、宜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操控要求,禁设区内不得设置任何野外广告;严控区内应当严格操控野外广告的设置数量、方位、方法、规范等;宜设区内能够依法设置方法多样的野外广告。
野外广告设置规划内容应当清晰野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地址、方位、方法、规范、资料、颜色等方面的详细要求。
第十条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会同有关部分依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城乡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规范,编制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包含: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界说与分类、基本要求;制止设置景象、照明、设置的时限等通用规则;方位与方法的详细规则;要点区段设置指引;规划、制造、设备、检验、修理保养、安全检测的详细要求等。
第十一条编制野外广告规划、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采纳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法寻求企业、职业协会、专家和大众的定见。野外广告规划、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刻不得少于三十日。
经同意的野外广告规划、野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指引应当依法向社会发布,便于大众查询和监督。
(一)契合野外广告规划、本市选用的城市容貌规范、环境卫生规范、野外广告设备规范、指引等规范和规范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的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
(三)契合国家关于修建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运用光源性设备的,应当契合《修建照明规划规范》《城市夜景照明规划规范》,防止对周边喂养方针形成晦气影响;
(五)在野外广告设备上标明野外广告设置期限、设备日常保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四条招牌设置人应当按照招牌设置规范、指引设置招牌,并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每个店肆设置一个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能够设置一个,设置风格应当共同;
(三)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许一个修建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当由该场所、修建物的所有权人或许处理人在修建物内(大型商业综合体在修建红线规模内)共同规划、会集设置;
(四)在同一路途或同一街区相邻修建物上的野外招牌,其方法、体量、颜色、照明作用等应当到达全体调和;同一个修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巨细、悬挂方位、出挑尺度应当共同。
(六)历史文明保护区、历史修建中心保护规模等要点区域以及城市首要路途两边的招牌应当共同规范,表现特有的文明或许风格;
(一)运用或许遮挡指路牌、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识及其支架的;
(二)霓虹灯、LED等光源性广告设备与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设备间隔过近,野外广告设备的方法与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识类似,影响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识正常运用的;
(四)运用行道树、绿化带、路途照明设备、电线杆、路名牌、公共座椅,侵吞、损毁绿洲,占用机动车道、人行路途面或许阻止机动车、行人通行的;
(十一)影响消防安全设备运用,阻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影响逃生、坚持救援和消防登高补救的;
(十二)运用堤防、水库大坝和河道湖泊等处理区域影响水利工程和行洪安全的;
本办法所称大型野外广告,是指非暂时设置野外广告设备的恣意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许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
(三)设置野外广告的场所、建(构)筑物、设备的所有权、运用权证件或有用文件;
第十九条请求在市区内设置大型野外广告的,由市城乡处理主管部分担任共同受理;请求在县域内设置大型野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担任共同受理。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受理请求后,应当在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按规则程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
大型野外广告的设置批阅触及两个以上部分同意的,由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转达相关部分别离提出定见后共同处理。触及省有关部分的,按照相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理。
第二十条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可逐渐就经同意的每一独立大型野外广告设置事项赋予二维码,供设置人在野外广告设置场所发布,全面记载野外广告或许野外广告设备的设置人、地址、方位、时刻、期限、数量、规范、结构、面积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运用公共资源设置野外广告设备的,应当经过投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法获得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大型野外广告设置的有用期限不超越三年,详细期限依据请求要求、野外广告设置场所运用期限、野外广告设备规划运用年限、城市处理要求等要素合理确认。
大型野外广告有用期限届满设置人请求连续有用期限的,应当于有用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提出请求,市、县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在有用期限届满前依法查看并作出是否同意连续的决议,准予连续的,每次连续期限与初始同意有用期限相同。
经过投标、拍卖、挂牌获得的野外广告设置权有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重新安排投标、拍卖、挂牌。
大型野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连续的,野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撤除野外广告设备。
第二十三条因举行文明、旅行、体育、公益活动或许商品交易会、展销会、节日庆典活动需求设置暂时野外广告的,野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提早七个工作日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暂时野外广告设置请求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
暂时野外广告设置的有用期限应当与同意的活动期限共同,最长不得超越三个月。
暂时设置的野外广告设备,设置人应当在野外广告有用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撤除。
第二十五条野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是野外广告和招牌设备安全处理责任人,应当定时托付有资质的安全检测组织对设备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当即修理或许撤除。
第二十六条野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保护处理,确保野外广告和招牌整齐、无缺、天边、安全。野外广告和招牌呈现画面污损、严峻褪色、字体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新;装备夜间照明设备的,应当坚持照明设备功用无缺;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现设备、灯箱等设备的,应当坚持画面显现完好;呈现断亮、破损的,应当及时保护、替换,并在修正前中止运用。
第二十七条气象部分发布飓风、劲风黄色以上和暴雨赤色预警信号时,野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及时对野外广告设备和招牌进行安全查看,采纳加固或许撤除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城乡处理主管部分应当树立日常巡查、查看准则,及时发现、处理野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野外广告处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许上级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依法给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应当依据投标、拍卖、挂牌成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议,未经投标、拍卖、挂牌或许不依据投标、拍卖、挂牌成果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议的;
(四)在受理、查看、决议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请求人、好坏关系人实行法定奉告责任的;
第三十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已规则法令责任的,从其规则;法令、法规、规章未规则法令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则实行。
第三十一条设置野外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不契合城市容貌规范的,由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则实行:
第三十二条未经同意私行设置大型或暂时野外广告,或许有用期届满后未撤除的,由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责令其中止违法行为,期限整理、撤除或许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背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则,设置非大型野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期限改正或许撤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则,野外广告设置人未实行对野外广告设备的安全监管和保护责任的,由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则,招牌设置人不按规则设置招牌或未实行安全检测、保护责任的,由市、县、区城乡处理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