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行政区域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均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办学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培训机构要按照省级统一制作的《县(市、区)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模板》及《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栏模板说明》制作公示栏,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示办学信息。
1.办学资质:办学许可证(设立审核表)、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
7.培训服务合同(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2021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含明确收退费条款的合同样本,与学员签订的原件1份)。
9.法人信息公示(包含:照片、姓名、电线.校长信息公示(包含:照片、姓名、学历、电线.教师信息公示〔包含:姓名、任教课程、任职资格证书(含照片)复印件〕。
13.举报监督电话(县级教育体育、科技或文化和旅政部门的监督电话)。
公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公示内容信息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均应及时来更新,确保公示信息全面、完整、准确。
(一)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信息公示是贯彻国家和省“双减”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实现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公开化、透明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州(市)、县(市、区)教体、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要格外的重视信息公示公开工作,切实督促各培训机构按要求公示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检查工作。(二)各州(市)要指导县(市、区)教体局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督促已审批的所有培训机构,于2023年8月31日前,按照模板安装公示栏,并将有关信息全部规范公示。
联系人:朱老师、李老师联系方式省科技厅科学技术人才与科学普及处联系人:单老师联系方式省文化和旅游厅智慧旅游处联系人:刘老师联系方式省体育局竞赛管理和青少年体育处联系人:曹老师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