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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综合体育app下载:四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9-30 01:48:18 来源:bob综合app 作者:篮球bob 阅读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保证城市市容整洁、美观、文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户外广告是指设置人(单位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道路及公路用地、市政公共设施、交通设施等载体,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柱式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画廊、标牌、实物模型等;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场地等载体,设置的彩旗、标语、布幅等;利用机动车、非机动车等交通流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户外招牌是指设置人(单位或个人)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办公、经营场所,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标牌、匾额、灯箱、实物造型等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政主任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和招牌发布内容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招牌发布内容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公安、应急、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主任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行政主任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原则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

  (一)允许、限制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道路和建(构)筑物等,以及各区域的规划控制细则;

  (二)户外广告的类型以及各类户外广告规划控制的要素,包括位置、形式、规模、密度、色彩、材料、亮化等基本要求;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构)筑物风格和旁边的环境相协调,并符合节能、环保、品质要求。

  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保养、安全检测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CJJ149-2010)》、《吉林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等规定、规范要求,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地布局,规范设置。

  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备应当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对设置户外广告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区行政主任部门不得批准。

  (七)安全保证书;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房子安全鉴定书;涉及交通路口的,须提交公安交通部门意见;涉及消防安全的,须提交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

  (八)设置户外广告的,须要与当地党委宣传部签订承诺书,对日常公益广告、重大节假日公益广告发布等相关事宜进行承诺;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有偿使用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与行政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取得经营权。

  第十六条利用下列载体或者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以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经营权:

  第十七条市政府授权第三方国有公司负责全市城区内户外广告设备资源的经营权拍卖和运营管理工作。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置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位于公路两侧的,还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获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由第三方国有公司与设置人签订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最重要的包含下列内容:

  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应当依法依规到属地区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组织文化、旅游、体育、公益、产品展销、商业宣传、节日庆典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备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的,设置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属地区城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不允许超出3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允许超出2年;

  (二)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按照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规定的期限确定,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

  (三)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备,公益性的不允许超出活动截止日期,商业性的不得超过30日,且活动结束后2日内予以撤除;

  (四)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土地或者建(构)筑物属于租赁的,其批准有效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约定期限。

  (四)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发布不能低于20%数量、时长或者比例的公益广告;经营性户外广告版面空置,超过7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直至发布经营性广告为止;

  (六)政府收储地块的围挡设置广告的要全部设置公益广告;利用施工场地围墙(挡)设置广告的,每面围墙(挡)外立面用于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可以少于50%;

  (七)户外广告设备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失去使用价值的,设置人应当修复或者拆除。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及城市标志性建筑上设置广告的;

  (七)在坡顶屋、屋顶为透空护栏的建筑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广告的;

  第二十二条经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户外广告设备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需要延期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其中,经营权到期的,还需依法依规重新获得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占道费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户外广告设置占道费和招标、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弥补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四条设置人在设置招牌前,可以向属地区城管部门查询设置要求,行政主任部门应当提供对应服务。

  (二)共用一个场所或者建筑物设置多个招牌的,该场所或者建筑物所有人或者设置人应进行整体规划设计、制作;

  (三)招牌的体量、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适当,与相邻招牌、广告的高度、形式、规格等协调统一;

  (四)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或者解散之前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

  第二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竣工后,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需要检验的,设置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机构依据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安全技术标准,保证户外广告、招牌的安全和牢固。

  第三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应当选用节约能源、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户外广告、招牌设施上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密封保护,并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三十一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按时进行检查、维护。

  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异常天气预警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风险隐患时,设置人应当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建设、修复或者拆除期间,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的,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三条经审批的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户外广告设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内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属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户外广告设备责任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备,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户外广告设置中的不诚信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该行为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活动:

  第三十八条有关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四平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办法》(四政发[2007]2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