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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滕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室、组织人事科、财务装备科、指挥中心、法制科、执法管理科、市容管理科、公用事业管理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联系方式:办公室(联系方式:5516028)、组织人事科(联系方式:5878009)、财务装备科(联系方式:5595608)、指挥中心(联系方式:5878002)、法制科(联系方式:5525111)、执法管理科(联系方式:5537369)、市容管理科(联系方式:5085757)、公用事业管理科(联系方式:508575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联系方式:5878006)。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城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对在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或拒绝车辆移走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8.行使食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和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处罚权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涉及物业管理、燃气供热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建筑业管理(涉及资质管理、建筑节能管理、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7.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行使与上述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