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安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其他县(市)的专项规划、设置标准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担任安排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施行。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编制专项规划和设置标准,应当寻求同级有关部分定见,并采纳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定见。
专项规划、设置标准在报送批阅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应当在部分门户网站上揭露专项规划、设置标准草案,寻求社会大众定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刻不可以少于30日,设置标准的公示时刻不可以少于10日。
经同意的专项规划、设置标准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0日内涵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门户网站发布,并以便利大众查阅的方式长时间揭露。经同意的专项规划、设置标准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原批阅程序安排修订。
(一)在国家机关、校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修建操控地带内,但设置招牌在外;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备、交通安全设备、交通标志、消防设备、消防安全标志运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腾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在外;
(十一)法令、法规规则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