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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州发布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_bob综合体育app下载-篮球b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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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综合体育app下载:青州发布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25 15:31:27   来源:bob综合体育app下载
  •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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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城市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载体的外部公共空间、城市道路及公共场地发布的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不包含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指示标志、路牌、指引牌。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在办公、经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字体符号、楼宇标识等。

  (三)设置规格、形状、材质、色彩等保持与城市空间和周边景观相协调,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五条 市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以及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交通、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审批后,应当及时将审批信息提供给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有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设计,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区域环境和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声音、亮度等基本设置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的招牌设置,应当与历史风貌、街区特色、传统格局相协调。商业街区、商业广场、大型城市综合体、大型市场(卖场)的招牌设置可根据整体规划设计,突出功能定位,体现商业特色。

  第十二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广告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及形式、广告性质等。

  专项规划和设置方案应当公开,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五条 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将户外广告和招牌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未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二)户外广告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七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和在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旁边的环境相协调,与历史背景和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审批服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建设管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买卖平台以招标、拍卖方式来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向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允许超出3年。户外广告和招牌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批准延续期限不允许超出初始批准有效期限。

  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市容环境的定位要求,做到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好看、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设为一块(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三)招牌位置应依附于一层门楣及二层窗户以下窗间墙设置,相邻经营单位门店招牌应处于同一平面,高矮一致,宽度不超出自身经营场所两侧墙面,并与建筑立面平行(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招牌设置应当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区域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五)鼓励招牌用字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

  (七)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招牌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八)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经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店及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户外招牌设置,能结合现场真实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确定其规格和位置。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第二十六条 提倡楼宇标识广告遵循“一楼一名”的原则设置,即每栋建筑设置使用一个名称。高层建筑的主楼部分楼宇标识设置数量不宜超过两个,多层、低层建筑设置一个。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书写准确、清晰、规范、易于识别。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等规范,并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对居民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大型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条 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自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全市性重要事项或遇有突发应急事项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应急、宣传等部门要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及时发布社会公共信息,做好各类公益宣传,由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安排。

  户外公益广告的内容、设置时间以及方式等,应当符合总体设计,根据城市建设管理需要合理的安排。户外公益广告载体不可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商业广告。

  第三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允许超出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设置临时性公益广告内容。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承担户外广告设备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并确保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图案、文字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或者亮化残缺不全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更新。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安全标准组织安全检测。其中对大型户外广告设备,设置期限超过十二个月的,设置人应当委托具有专业检验测试资质的机构,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第三十五条 遇有大风、暴雨和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二)检查设置人按照许可证要求做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情况;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户外广告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设置招牌,不实行“一店一招”、每个临街立面设置多个招牌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不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第四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以外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由各镇街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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