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宣读了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及对该办法进行了说明以及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天上午,晋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副局长孙晋军宣读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王江元对办法进行说明。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业经2021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规划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示的范围图为准。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有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别的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不小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准则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 广告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标准,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
第七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本着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道路交互与通行和城市容貌标准相衔接,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行业组织、专家、社会公众、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技术规范、设置导则和城市容貌标准,符合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
第十二条 以光电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不得影响行车安全,不得产生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等污染;
(三)依附于建筑物的电子显示屏面积应依据建筑结构特征及旁边的环境确定,设置高度不超过建筑物顶部;
(四)符合城市照明管理要求和电子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开闭时间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一)利用国家机关、学校、住宅、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在其建筑控制地带的;
(二)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墙)的;
第十四条 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设置导则和相关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同一路段或者同一建筑物相邻的招牌,应统一基调和标准,在高度、造型、规格、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协调、和谐统一;
(二)原则上招牌应当按照“一楼一牌、一店一招”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应集中设置;
第十五条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第十六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做设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十七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计的具体方案(方案设计、位置图、效果图、制作、安装、维护的技术方案);
第十八条 非大型户外广告、招牌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备案制,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设置人应当按照活动的期限和地点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环境秩序和周边交通,期满后及时撤除。
第二十条 电子显示类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三十日。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延期,原许可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设置期限未满的户外广告,大型户外广告由原许可机关撤回许可,非大型户外广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书面告知设置人。给户外广告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户外广告设备上发布少数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维护、管理由设置人负责。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和招牌画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
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具有夜间照明功能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缺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安全保障由设置人负责。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遇暴雨(雪)、雷电、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人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户外广告和招牌在安装、维护、更新或者拆除期间,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备案信息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和招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数量、种类、规模也呈现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态势,全市仅广告公司就有2000余家,虽对繁荣市场起了一定的非消极作用,但由于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随意性大,设置标准不统一,设置尺度形式各异、品位不高,既不符合城市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也破坏了城市的空间感和协调性,影响了市容市貌,有些甚至严重影响道路交互与通行功能的正常发挥,危及道路交互与通行和行人安全,成为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为此,我省于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二下二进二拆”城市品质提升行动,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一年多来,全市拆除户外广告30.33万平方米,市区楼顶、楼体、桥体、擎天柱等大型户外广告已基本清零。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虽有规定,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且分散,各职能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管理措施、审批程序等方面需进一步明确、规范和细化。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提高我市城市管理上的水准,促进城市品质提升,市城市管理局在总结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城市经验,起草了《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草案)》。市司法局在收到提交审查的《办法(草案)》后,在“晋城在线”、市司法局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并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发送了征求意见函,同时印刷了2000份征求意见表向城区、泽州县辖区的广告公司、商户征求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又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办法》于2021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8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制定主要是根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示的范围图为准。同时,对各部门职责分工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各部门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责任。
为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地布局、科学设置,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办法》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等。同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并对招牌设置的原则和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办法》对户外广告与招牌的设置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根据户外广告的不一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非大型、临时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
为保障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办法》规定由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为保证《办法》确定的户外广告设置程序和要求得到一定效果实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法》规定对违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问题1:《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提出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答: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原则上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准则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
具体讲就是要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划定户外广告禁设区、许设区、限设区,确定户外广告设备的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及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的空间配比等,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从技术标准上,户外广告设置要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危害公众安全和产生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光、噪声、电磁辐射等污染;同时户外广告设置还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景观和夜景亮化要求。
招牌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相关规范,在同一路段或者同一建筑物相邻的招牌,应统一基调和标准,在高度、造型、规格、材质等方面达到比例协调、和谐统一,并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亮点主要有:一是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对户外广告与招牌的设置程序进行简化和规范,根据户外广告的不一样,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要依法取得许可外,非大型、临时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实行备案制。同时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竞争方式出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二是对户外广告和招牌的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作出规定,《办法》规定由设置人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理及安全保障,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更换有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问题3:《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并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施行,咱们城市管理局将要做那些准备工作?
答:《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是由我局负责起草关于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一部政府规章。《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对今后进一步严格规范我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起到巨大的作用,可以说,今后我市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我们城市管理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办法》的宣传工作。我们将本着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充分的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和印发明白纸、单行本下发给广告业主等方式,扩大宣传面,增强宣传效果,努力使《办法》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要抓好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办法》实施前,作为执法部门,我们将率先抓好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让我们的一线执法人员首先学法、知法、懂法,真正了解相关条文,这样才可以做到依法行政,才能把《办法》落实好、执行好。
问题4:在《晋城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中我们注意提到两个概念,“大型户外广告”和“非大型户外广告”,这个如何区分?怎么样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