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称号的办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担任互联网内容信息办理工作的告诉》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运用和办理互联网用户账号称号,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互联网用户账号称号,是指组织或个人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东西、论坛、贴吧、跟帖谈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或运用的账号称号。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担任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称号的注册、运用施行监督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内容信息主管部门担任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称号的注册、运用施行监督办理。
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执行安全办理职责,完善用户服务协议,明示互联网信息服务运用者在账号称号、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不得呈现违法和不良信息,装备与服务规划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互联网用户提交的账号称号、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阅,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不予注册;维护用户个人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承受社会监督,当即处理大众告发的账号称号、头像和简介等注册信息中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准则,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运用者经过实践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运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签署协议,许诺恪守法令和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互联网信息服务运用者以虚伪信息骗得账号称号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纳告诉期限改正、暂停运用、刊出挂号等办法。
第八条对冒用、相关组织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称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刊出其账号,并向互联网内容信息主管部门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