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严格执行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减量、提质、安全、美观”的设置原则,实现“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即:
《通知》明确了户外招牌、户外商业性广告、户外公益性广告三种类型的设置标准。
2、户外招牌应设置在建筑物底层门楣位置,高度不允许超出2米。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确有需求的,应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3、户外招牌内容限于公司名称、商号“字号”、标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统一商标注册或授权必须依法标注经营、注册编号的除外)内容。
4、户外招牌标识及文字应置于居中位置,文字总长、高度不允许超出招牌总长、高度的2/3。
5、建筑物名称招牌应以单体镂空字形式设置,不得超出建筑墙面外轮廓线 层以上的高层建筑标识尺寸按着建筑高度分类设置, 建筑高度高于18米低于或等于54米的,招牌字符最大边长要低于2.5米(包括2.5米) ;
3.施工围挡上设置公益性广告的,严格按照《宜昌城区施工围挡标准》执行。4.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户外公益性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手机号、其他联系方式等。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和商标标识面积不允许超出广告面积的1/5。5.户外公益性广告不得使用易损、易掉色的材料、材质,不得使用贴纸、喷绘布等简易材质制作的临时性条幅、横幅、布幔等公益广告。
《通知》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单位或个人为该设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设置方案须经城管部门许可后,
按规定内容规范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到期确需延期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在许可期满前一个月,向城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许可后方可继续设置。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破损、陈旧、安全风险隐患等问题,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整修、更换或拆除。设置期限超过一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备,其责任主体应每年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备技术规范》(CJJ 149—2010)进行安全检测,并在申请延期设置时向市城管委提交安全性评估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其责任主体应当立即整修或拆除。
《通知》中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其中:市城管委 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行业管理和城区(高新区、夷陵区除外)户外广告设备设置许可工作。负责制定《宜昌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导则及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宣贯和监督检查。负责督导各区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登记管理。负责组织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保持建筑物原有风貌、轮廓,使城区户外招牌与城市景观、旁边的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结合学习上海、杭州、武汉等地管理经验,提出了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原则上不设置户外招牌的要求。同时针对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等经营单位设置需求,明确可以由其商管公司或物业公司拟定设置方案,经市城管委依法许可后设置。
第三种方案,在二层以上商铺出入口的墙面上设置组合式招牌,集中展示二层以上商铺的招牌。
一是要加强宣贯。将通过制作发放宣传册、告知书、公益广告宣传等各种方式,把《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导则及标准》广泛向广告经营主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市场业主及门店商户进行宣传,知道什么样的广告店招符合设置标准,什么样的广告店招不符合设置标准,做到社会全覆盖、全知晓,增强法制意识。
二是要摸清底数。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11月30日,各区城管部门将对辖区所有户外广告、主次干道临街门店招牌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
三是要杜绝新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部门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四严禁一规范一严控”的管理目标落地落细。
四是要消除存量。将根据真实的情况,科学制定整治计划,先以城区示范路、快速路沿线为试点,以破损、存在安全风险隐患,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为重点,先试先行,以点带面,积极、稳妥、有序的来改“旧错”,打造视觉清朗、整洁优美、品质高端的城市公共空间环境,促进我市广告店招行业更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