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尽管仅在集资欺诈罪、告贷欺诈罪、信用卡欺诈罪(金融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这四个欺诈违法的条文中明文规则构成该罪需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作为片面构成要件,这是立法功利主义的体现,绝不意味着欺诈罪不需以不合法占有意图为构成要件。根据欺诈罪的特色、条文对客观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联络可知,欺诈罪是不成文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意图犯,欺诈罪的建立以具有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为条件。
在司法实务中,断定行为人不构成欺诈罪,往往经过承认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进行证明 ,作为辩解人更应该结合案子根据、实践针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进行辩解 。为此,笔者梳理了至今停止的欺诈罪无罪断定,对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欺诈罪无罪事例进行了汇总,选出了 29 个较为典型的事例,并对欺诈罪无罪事例中承认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裁判要旨进行收拾分类,从行为人不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和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根据不足这两个视点动身总结出以下九类欺诈罪无罪辩解关键,供各位参阅。
(一)行为人存在履约志愿或履约行为并付出了本钱,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二)行为人存在占有产业的法令根底,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是根据不合法占有意图而占有资产的
(四)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实行才能,相对方能够经过民事途径救助权力,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无罪事例一:金某某被控欺诈、粉饰、隐秘违法所得罪案【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464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金某某作为某西餐酒吧的运营者有权决议酒吧的运营办法、办法。某西餐酒吧运用的房子一部分是洪某某承租某公司的,一部分是自建的(洪某某自建,或洪某某与金某某共建),某西餐酒吧对该房子有合法运用权,金某某将酒吧搁置的房子租借归于运营进程中的详细运营行为,是金某某权限内的事。刘某甲给金某某出资参加某西餐酒吧的运营,后刘某甲因故撤出出资,金某某用租借房子的租金给刘某甲退款,亦归于其运营权限范围内的事。金某某对租金的处置属用于酒吧的运营,并非据为己有。 金某某在租借房子时,未照实向承租人韩某某奉告所租借的房子悉数权人,此环节金某某对韩某某有欺诈行为,但金某某按约好将房子手法给韩某某承租,韩某某已对房子开端进行装饰。金某某手法租借房子的行为能证明金某某对韩某某的欺诈行为仅仅想将房子租给韩某某,没有不合法占有韩某某租金的片面成心。该欺诈行为属民法领域内的欺诈行为,实践上对韩某某承租房子没有本质上的影响,该欺诈行为尚不触犯刑律。金某某租借房子时是否应寻求洪某某的定见,及金某某租借房子是否越权,是金某某与洪某某之间的民事联络;金某某租借房子的行为对某公司是否侵权,是金某某和洪某某与某公司之间的民事联络。这两个民事联络与金某某是否构成欺诈罪无关。金某某已将房子租借给韩某某,已既成实践,洪某某因未得到租金,便以房子是他的为由将韩某某撵走,构成某西餐酒吧(金某某)与韩某某之间的房子租借协议未能实行,本质上某西餐酒吧(金某某)与韩某某之间是民事行为,房子租借协议未能实行的民事职责受民法调整,酒吧假如违约将承当民事职责。 关于刘某甲出资的70万元钱,现在只要给刘某甲退款53万元的根据,刘某甲是否出资了70万元,只要金某某和刘某甲证明,该实践存疑,根据存疑的实践应向有利于被告推定的准则,应推定刘某甲给金某某(该酒吧)出资了70万元钱。公诉机关指控金某某犯欺诈罪的事由、理由均不建立。其一,某公司与某西餐酒吧(金某某)的协议,经断定是假造的,因该断定运用金某某签字的样本金某某否定是其笔迹,又没有的确的根据证明金某某签字的样本是金某某的笔迹,故该断定结论不能作为根据承认该协议是金某某假造的;其二,公诉机关承认金某某将某西餐酒吧虚拟为己有,将酒吧部分房子租给韩某某,收取韩某某租金和押金,在未阐明金某某将收取的租金和押金据为己有状况下即承以为欺诈性质与实践不符,亦无法令根据;其三,本案本质是民事行为。
综上,被告人金某某虽有虚拟实践的行为,但没有骗得别人资产的片面成心和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承认金某某犯欺诈罪,从违法构成上短少主客观要件。承认金某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骗得别人资产,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 被告人孔某片面上以挣钱为意图,客观上选用部分虚伪宣扬,以次充好,成心隐秘实在状况的办法,诱使对方作出过错意思标明,经过实行约好的行为,以到达获取必定的利益,其行为属民事欺诈。 被告人孔某的片面动机和客观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法令特征,不构成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欺诈罪依法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
无罪事例三:孔某清被控欺诈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案号:(2016)鄂28刑终133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原审被告人孔某清在出售木质棺材的进程中,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违背两边口头约好,隐秘出售的棺材系用铁钉衔接凑集的本相,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过错知道而购买棺材,导致利益受损。 但原审被告人孔某清在加工、出售棺材的进程中,购买木材,雇请木匠加工,运送时处理了木材运送证、植物检疫证书等证件,片面上无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成心,其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在出售棺材时隐秘本相的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不构成欺诈罪。 原审被告人孔某清的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构成的产业丢失,能够经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
无罪事例一:刘某平被控欺诈案【案号:(2013)亳刑终字第00076号】
裁判理由:对控辩两边的定见,本院归纳评判如下:首要,根据审理查明实践,刘某平并非彻底虚伪许诺,而是施行了购买车辆、入户、和谐上线等一系列实践实行合同的行为。关于刘某平是否或许办成上线手续的问题,由于刘某平身份特别,庞大公交公司的建立及已有公交车辆上线运营均由刘某平担任筹办,故不能推定刘某平在签定合同之时就明知其不或许办成入户及上线手续; 其次,商业来往中存在赢利或差价属合理现象,现有根据尚不能证明刘某平对差价部分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意图;再次,即使刘某平前期具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行为,但在两边实行合同进程中,刘某平供给了具有实在价值的产业担保或许作出回购车辆的许诺,结合刘某平回购王明华车辆的实践,应予承认刘某平在处理合同危险问题上给予了被害人相应的保证,不能由于被害人根据上线运营的主意不愿意退车而承认刘某平构成欺诈违法;又次,由于刘某平承当车辆上线及付出相应开支的职责,对现已或许即将开支的部分刘某平片面上显着不具有占为己有的意图,在未终究结算的状况下,承认刘某平对现有差价数额承当欺诈职责于法无据。 综上,不能承认刘某平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和欺诈别人资产的行为。
无罪事例二:杨积某、李某被控欺诈案【案号:(2014)庆中刑初字第36号】
裁判理由: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体现为行为人施行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使被害人堕入过错知道后作出产业处置,行为人然后取得被害人产业。在片面方面体现为直接成心,而且具有不合法占有公私资产的意图。
关于对被告人杨积某行为客观方面的剖析承认。本案中,被告人杨积某以付出高息被害人李某某告贷用于证券、期货生意,告贷时未向被害人李某某隐秘炒股的实践本相,所借被害人的金钱也实践用于炒股,客观上未施行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被害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杨积某因出资证券、期货等,而自愿以高息给杨积某告贷用于出资。被告人杨积某在炒股期间也曾奉告过被害人盈亏状况,虽未奉告亏本的悉数实践,但股市有危险,被害人明知炒股有亏本危险的状况下,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秘家人向亲戚朋友告贷后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其亦不存在堕入过错知道后作出产业处置的状况。因而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不契合欺诈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关于对被告人杨积某行为片面方面的剖析承认。被告人杨积某许诺给李某某按照季度清算利息。实践上,杨积某先后经过银行转账偿还李某某现金23.6万元,经过网银偿还李某某92.4万元。在所借的资金已悉数亏本的状况下,杨积某、李某将一套住宅楼出售,筹款51万元偿还李某某,合计偿还李某某167万元。以上实践阐明被告人杨积某从头到尾都在活跃偿还李某某金钱,对剩下未偿还的部分金钱,杨积某、李某一同署名给李某某出具了借单,并仍在设法偿还中。以上足以阐明被告人杨积某在片面上不具有将被害人李某某金钱不合法占为己有的意图。因而被告人杨积某的行为亦不契合欺诈罪片面方面的构成要件。
关于对被告人李某行为的剖析承认。根据本案现有根据,被告人李某尽管对老公杨积某告贷用于炒股是明知的,但其未实践参加炒股,对亏本状况是不知道的。其仅仅应被害人李某某的要求与被告人杨积某一同在欠据上署名告贷,其没有施行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客观体现和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意图,故不存在与被告人杨积某欺诈别人资产的一同成心。
关于对被告人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某逝世成果之间因果联络的剖析承认。被害人李某某为了赚取高额利息隐秘家人向亲戚朋友告贷后,自愿借给被告人杨积某用于炒股,在出资亏本无法回收资金,无法向家人及亲戚朋友交待的状况下自杀身亡,与二被告人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联络。
本院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积某、李某构成欺诈罪的根据不足,缺少实践根据,被告人杨积某、李某的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违法构成要件,其指控不能建立。
无罪事例三:法某被控欺诈罪一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09)浦刑初字第2646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从被告人法某履约的整个进程,不能反映其不合法占有的成心。法某从宰琦公司租车后,本来正常履约,付出租金。直至2008年头,发生拖欠租费,对拖欠的费用及因而发生的滞纳金,超时费,法某一向予以认可,并未否定,也屡次筹款予以偿还。
从2008年6月至11月,法某先后偿还租车款7万余元。其间包含在向宰琦书写10万元借单后,法某仍偿还了19000元,直至2008年12月15日,将租借的车辆悉数返还。从上述一系列的行为,阐明法某有必定的履约才能和诚心,底子不能反映法某拒不偿还租费及将车辆予以不合法处置等欺诈成心。
无罪事例四:杨某某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20)Y14刑终425号】
裁判理由:根据本案已查明的实践和在案根据,针对杨某某上诉理由及辩解人定见,剖析如下:
1.关于杨某某上诉及辩解人辩称杨某某没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问题。经查,李某购买林某的股份,是根据杨某某介绍卖给李某的D社区及商贸城项目,该项目是客观存在的,李某转款前亲自到该项目实地调查后才承认购买。即使杨某某隐秘了他和林某的联络,也不归于欺诈违法所要求的虚拟实践手法,该生意股权是客观存在的,生意进程天然、内容实在、价格公认。再者,林某也的确在杨某某名下持有暗股,杨某某将林某持有的暗股转售给李某是林某认可的,菏泽中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胡某作为证明人签字认可。该上诉理由及辩解人定见建立,予以支撑。
2.关于杨某某上诉及辩解人辩称杨某某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不构成欺诈罪的问题。经查,根据胡某与杨某某签定的《关于吴店镇东方新区及商贸城项目协作协议书》, 胡某、杨某某赞同对H市D社区及商贸城开发项目建造出资,此项目总出资为1500万元;胡某出资1000万元,占66.66%,杨某某出资500万元,占33.33%一同出资完结。杨某某终究出资600余万元,完结了应出资的份额,李某购买股份后屡次到工地了解状况,李某与胡某屡次触摸,胡某认可李某在杨某某名下持有暗股。 胡某与杨某某之间发生胶葛时,镇政府作业人员组织座谈,座谈纪要上政府作业人员、胡某代理人、李某、杨某某等人参加并签名,阐明李某招认杨某某把钱转入D商贸城项目。杨某某收取股金后怎么运用是他与林某之间的事,不构成欺诈罪。
本院以为,原判承认杨某某犯欺诈罪,归于承认实践和适用法令过错,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杨某某上诉及其辩解人称不构成欺诈罪的理由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则,断定如下: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无罪。
无罪事例(一):李红某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8)桂01刑终344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红某为处理公司运营出资困难,确有虚拟实践进行诈欺的情节,但所取得的资金均是用于合理运营,没有歹意浪费等行为,其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片面成心并不显着。 且本案中,李红某已与蔡某立写有民事借单,该行为契合民事法令行为的特征,缺少欺诈罪的构成要件。综上,原判承认李红某构成欺诈罪的根据达不到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李红某所违法名不能建立。 李红某在本案中构成的债款及行为,彻底能够在民事法令规范调整的范围内作出恰当的法令职责追查及诚信运营的法令点评。刑法作为最严峻的违法赏罚手法,有必要遵循谦抑审慎的准则 。故,对本案上诉人李红某作出非违法化的点评,契合根据裁判的要求,也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方针,体现理性法治社会对商场危险的尊重,及对商场创业者、失败者应具有的容纳。
无罪事例(二):林某某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7)赣11刑终348号】
裁判理由:1.关于上诉人向董某1等四人所告贷项的去向问题。……综上可知,上诉人林某某向董某1、程某1、董某2、胡某1所告贷项的去向根本上是清晰的, 尽管林某某所告贷项大部分用于偿还之前的宿债,可是其所偿还的宿债大多是根据出产运营活动而发生的,例如付出煤矿运费款、收买煤矿股份款、电瓶厂退货款、偿还烟酒款等等,大多不是用于偿还个人消费债款,别的根据现有根据,林某某从2008年起从事多种出产运营活动(出资电瓶厂、煤矿等),林某某向董某1等四人告贷的数额(129.97万元,尚有95.86万元未偿还)与其从事的出产运营活动的规划适当,本案现有根据不能证明其所偿还的宿债是根据肆意浪费、违法违法活动等而发生的。
2.关于上诉人林某某与妻子柯某1协议离婚,将房产挂号在柯某1名下的行为是否归于搬运产业,外逃脱离婺源县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经查,2014年4月15日,上诉人林某某与妻子柯某1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好煤矿股权及债款归林某某,三套房产归柯某1。同年6月,柯某1将该三套房产典当给柯某3、郝某、郎某三人用于偿还债款。上诉人林某某无法偿还告贷后,某些债款人逼债有过激行为,林某某外出脱离婺源县,没有根据证明其是变卖家产股权后携款逃跑,不能扫除其外逃是出于避债的原因。林某某与柯某1协议离婚后并非仅仅承当债款,其也分得了煤矿股权及车辆,柯某1分得三套房产后也是将房产典当给债款人,用于偿还债款。林某某脱离婺源县后,还托付亲属将自己的一辆车抵给债款人杜某用于偿还告贷。本案,林某某未能偿还债款人的告贷,存在煤矿商场行情不景气、本身运营不善等原因,根据现有根据不能充沛证明林某某与柯某1协议离婚,将房产挂号到柯某1名下,便是躲避债款的行为,林某某外逃脱离婺源县也不足以阐明其具有回绝返还告贷的片面意图。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尽管公诉机关供给的现有根据能证明被告人吴某甲有雇佣别人假充“廖处长”,以及当其明知无“谷推某”后仍隐秘本相持续收取吴某乙的资金,到达掩盖资金用处意图等实践,但本案被告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的片面犯意仍不清晰。首要,从实践原因上看,本案被告人吴某甲称跑“谷推某”需求资金并非随便臆造;其次,从被害人供给的消费清单上看,两边在借还款期间触摸频频,到达三天中有一天在一同的程度;再次,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联络及被告人收取资金后的体现看,两边系儿时同村朋友,互相知根知底,被告人有正规的作业单位,收款期间没有呈现逃逸、躲避等行为;别的,从被害人要求被告人偿还资金两边洽谈状况来看,两边当日就进行相等洽谈,按月利率两分五予以结算,被告人出具了还款许诺便条,并于2011年8月30日一次性偿还被害人本息38.6万元。该时刻点比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立案侦办的时刻早4个月;终究,从被害人报案后要求处理的问题看,两边的对立在于案外的15万元,后两边在娄桥派出所里,已就此进行洽谈,变更为被告人吴某甲欠被害人吴某乙12万元,并有吴某甲出具的欠条为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甲并非随便捏造谷推某,在收取被害人的资金后两边触摸频频,并常常一同文娱、餐饮消费,又彼此了解对方的内幕,未呈现被告人带着资金逃逸、躲避的景象,客观上讲被告人是瞒不了、赖不了也逃不过的,实践上,被告人便是在相等洽谈结算后及时实行付出告贷本息的职责。 故本案宜承以为民事欺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欺诈罪根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建立。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原判承认被告人黄某以能为杨某在NHCC机场处理接送职工及停留旅客车辆运营为名,先后三次骗得杨某66.5万元,后黄某让杨某去她家取钱,当杨某听到黄某只给本金66.5万元而回绝收取,后报案的实践,黄某招认,并有庭审中核实的根据证明,原判承认的实践建立。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原判在采信根据方面确有过错。假贷合同、凭据证明,黄某欺诈杨某的钱款,杨某是以5%的高息假贷而来,假如黄某不拐骗杨某,杨某不会长时刻将钱款放在黄某处,但一审法院没有采信这方面的根据,属采信根据遗漏的抗诉理由。经查, 假贷合同、凭据只证明杨某给黄某的66.5万元是以何种办法取得,且杨某以5%的高息假贷钱款属民事假贷,与承认黄某是否有欺诈的片面成心,是否构成欺诈罪没有法令上的因果联络 ,因而,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撑。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黄某的辩解内容不的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抗诉理由。经查,黄某确有虚拟能为杨某在NHCC机场处理接送职工及停留旅客车辆运营的实践,且有占有杨某66.5万元的意图,但 在杨某没有发觉上圈套,也未向黄某催款的状况下,黄某自动找杨某提出还款,且黄某在同期有还款才能的情节实践, 而黄某的辩解作为根据的一种,应与本案其他根据彼此认证来承认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撑。
关于抗诉机关提出本案在适用法令方面确有过错,导致有的确、充沛根据证明黄某有罪而判无罪的抗诉理由。经查,在案根据证明, 当黄某找到杨某提出还款66.5万元时,杨某提出只返还本金太少而回绝接纳,并提出返还120万元的要求,在黄某回绝还120万元后,杨某报案,但黄某并没有逃跑,且黄某有还款才能,阐明黄某片面上不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原审依法判处黄某无罪的实践清楚,根据充沛,抗诉机关提出的这一抗诉理由不予支撑。
无罪事例三:周某亮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8)粤04刑终47号】
裁判理由:1.在4月30日至7月23日上诉人周某亮将涉案QQ号卖给马某1之前,无根据显现该时刻段内周某亮有占有郭某付出的购买涉案QQ号的金钱的片面成心。
上诉人周某亮与郭某联络、收款运用的均是用其实在名字挂号的QQ号、手机号码、微信号及银行账号。尽管两边发生争议后,上诉人周某亮将郭某的手机号码拉黑,但并未删去两边之间微信的联络办法,郭某彻底能够与上诉人周某亮取得联络。经查,郭某供给的微信截图的内容显现,在5月1日至2日,上诉人周某亮在得知郭某不能正常登录涉案QQ号时,企图经过改动绑定手机号的办法以找回暗码,乃至是提出实在无法登录的话即退钱给郭某,由此推知,上诉人周某亮片面上并没有欺诈郭某的成心。
上诉人周某亮在与郭某生意前现已将其实在身份证及驾驶证相片发给了被害人郭某,其身份证上住址虽由其前妻寓居,但郭某彻底能够凭上述信息找到上诉人周某亮前妻的居处,从而联络周某亮,且实践上案发前一天即7月22日晚上,郭某依上诉人周某亮供给的身份证地址到了其前妻住处,公安人员也到现场处理胶葛。
(一)行为人存在履约志愿或履约行为并付出了本钱,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理由如下:一、陈某某建立的某某公司是经工商部分核准挂号的,其公司运营范围为文化活动、商务活动的组织和策划。陈某某从前以某某公司的名义举行过才艺竞赛活动;二、某某公司曾与湖南卫视节目公司签定过协议,协作了14个月时刻,由湖南卫视节目公司授权某某公司以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品牌拓宽部的名义展开版面组稿和相关亲子教育、少儿才艺、竞赛等活动,在该协作期限内,陈某某以某某公司、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名义展开过才艺竞赛活动。2012年12月份,陈某某在湘乡举行的才艺竞赛活动时已与相关作业人员陈某签定了一份协作协议,该活动一起也取得了中国音乐家协会等单位的授权,现有的根据材料也不能扫除陈某某在湘乡的才艺竞赛没有取得湖南卫视节目公司、《金鹰报亲子2+1》的授权 。三、陈某某在湘乡举行的才艺竞赛活动进行过海选,后来,陈某某的妻子组织了部分晋级的选手在长沙进行了决赛,并选送部分选手到北京参加了全国的总决赛,整个才艺竞赛活动是实在的。而且,陈某某举行相关的才艺竞赛活动也付出相应的本钱。从以上剖析,陈某某片面上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不显着,客观方面虽有夸张宣扬的行为,但其展开才艺竞赛活动这一根本实践并未虚拟,其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欺诈罪。 上诉人及其辩解人以为“其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解观念建立,本院予以采用。检察人员以为“本案部分实践不清,建议法院查明实践后断定”的出庭定见本院亦予以采用。
综上,根据本院查明的实践,原审法院承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欺诈罪无实践与法令根据,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
无罪事例二:彭某某欺诈一案刑事断定书【案号:(2020)湘1126刑初49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供述中对抵给李某的酒既有称是典当,又有称是赔偿,彼此对立,仅有清晰了是赔偿的只要被告人彭某某出具给李某的证明,但被告人彭某某出具该证明给李某后,李某并未将借单原件交还给被告人彭某某,且该证明也只要一份,由李某持有,即彭某某将酒抵给李某后,被告人彭某某既未拿回借单原件,也未持有由李某签字承认的证明,被告人彭某某无法证明两边的债款债款联络现已消除,而李某则仍能够凭该借单建议权力,且被告人出具证明后,彭某某仍还了1.2万元给李某,虽李某建议这1.2万元是彭某某用于偿还欠自己的其他债款,但李某并不能供给根据予以证明, 即从两边的后续做法来看,被告人彭某某将酒抵给李某后,两边的债款债款联络并没有因而而消除,至少被告人彭某某并不以为两边的债款债款现已消除,由于被告人彭某某仍然在偿还债款 。故从根据上来看,被告人不合法占有别人资产的意图不清晰,客观上被告人也未实践取得别人资产,因而本院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欺诈罪的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撑。对被告人彭某某提出的“自己不构成欺诈罪”及其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某没有欺诈别人的片面成心,没有构成别人因受欺诈而遭受丢失的客观行为和客观结果,依法不构成欺诈罪”之辩解定见,经查实践,本院予以采用。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某不构成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也不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之辩解定见,经查,现有根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购买假酒后进行了出售,且经断定,现有未出售的假酒现值金额为142560元,没有到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侵略知识产权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八条榜首款第(一)项规则的“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没有出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能够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科罪的条件,故本院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辩解人的上述辩解定见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断定如下:被告人彭某某无罪。
无罪事例三:韩某欺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9)Y0205刑初32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H省财政厅文件、K市民政局文件、K市W区民政局会议纪要证明W区民政局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决议向R疗养院拨付10万元技改资金,上述文件未清晰W区民政局拨付消防技术改造资金的详细流程及拨付资金需具有的条件。
根据现有根据,该资金是先拨付后施工仍是完结施工再行拨付实践不清、根据不足;上述文件一起证明此项资金有必要及时拨付,不按要求运用的将予以追回,并追查职责,但在资金拨付后W区民政局并未对资金运用状况进行监管,亦未对R疗养院消防工程进行检验,根据以上实践无法承认R疗养院的消防工程在拆迁结束后是否持续施工;L路北延扩宽工程房子征收作业于2017年7月开端,R疗养院面对拆迁系客观实践;在K市W区委员会对此事进行调查后,韩某组织人员在R疗养院装置无法运用的消防喷淋头,仅系用以敷衍纪委部分查看,W区民政局以R疗养院的名义出具状况阐明的行为韩某并不知情; 辩解人当庭所出示H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H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九本等能够证明R疗养院曾购买过灭火器、电料等进行电路改造的相关物品。根据以上原因,公诉机关所出示的根据不足以承认被告人韩某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欺诈罪实践不清,根据不足。对被告人韩某的辩解及辩解人的辩解定见应予以采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之规则,断定如下:被告人韩某无罪。
无罪事例四:王某欺诈罪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20)黑0321刑初75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H省A建造集团有限公司J分公司和J市纵横房地产开发公司签定了D县D银座修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王某实行合同进程中,有实行合同志愿,向有关部分手法了必定数额的违约保证金,后因合同没到达约好的条件而没有实践实行,在此进程中,尽管收取齐某2万元,没有交还给齐某,依本案现有根据,不能证明王某片面上有不合法占有别人产业的意图。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欺诈罪,根据没有到达的确、充沛的证明规范,指控不能建立。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则,断定如下:被告人王某无罪。
裁判理由:根据原判承认的实践、根据及本院再检查明的实践和根据,本院归纳评判如下:
关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是否构成欺诈罪,尽管王某与潘某一同隐秘了将棉纱用以抵债的实践,关于构成以及扩展Q县棉纺厂的丢失负有直接职责,但根据合同约好,丹东辛友边贸商场应于92年9月17日给付二经部35万多元货款,振安公司应于92年9月给付二经部42万多元货款。根据潘某、王某二人在申述振安公司民事案子中询问笔录记载内容,振安公司高某光答应于92年9月给付二经部30万元货款,王某所称丹东付款很快到账、货款很快就能够给付有必定实践根据,然后来丹东绝大部分货款给付不能晚于签定棉纱购销合一起刻,系王某其时所不能预见的; 尽管拆东补西,但二经部此刻的债款大于债款,签合同主体及内容实在,并未直接占为己有,也未逃匿。为追索丹东欠款,潘某、王某寻求公安、法院协助,追回了部分货品与金钱,片面上有活跃履约的意思标明。根据1985年0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其时处理经济违法案子中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回答(试行)》的告诉([85]高检会[研]字3号)中个人有部分实行合同的才能或担保,虽经过努力,但由于某些原因构成不能彻底实行合同的,应按经济合同胶葛处理的规则,归纳考虑其时的历史背景、本案详细状况,本起其时按经济胶葛处理更契合法令规则。 综上,原判承认王某犯欺诈罪实践不清,根据不充沛,适用法令过错。
关于G酒楼归属,陈某建议G酒楼为其父陈某出资,并排举行政诉讼卷宗中相关根据材料予以证明;卷中未见G酒楼企业挂号档案等原始材料。从原衡水区域工商局颁布的衡水G酒楼运营执照记载的内容来看,G酒楼的担任人为陈某,经济性质为集体悉数制;从手写的抄写于原衡水区域经济开发总公司榜首归纳服务公司《企业请求运营挂号注册书》记载内容来看,G酒楼从属单位、主管部分为榜首归纳服务公司;具有资金总额10万元,资金来源为主管部分拨款;从区域行署冯海洲、张建忠的证言来看,10万元是为了办运营执照写的,实践上10万元注册资金并没有到位;潘某供述G酒楼悉数产业由陈某家出资,其在G酒楼中没有出资,仅供述开端租房费用由其所出。综上,G酒楼由榜首服务公司及潘某出资开办的根据不充沛。
关于原裁判承认公安机关追缴G酒楼及陈某家庭悉数部分产业的根据是否充沛,经查,陈某并非原审被告人,没有根据证明G酒楼由榜首服务公司及潘某出资开办,案涉棉纱、油漆并未进入G酒楼,尽管二经部悉数的货台等少数钱物转入G酒楼,但原判承认公安机关扣押G酒楼以及陈某家庭悉数部分产业根据不充沛,原审将G酒楼产业承以为违法分子违法所得资产根据不足,不契合1979年刑法第六十条“违法分子违法所得的悉数资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违法所用的自己资产,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则。综上,原裁判追缴侦办机关查扣G酒楼产业及个人产业根据不充沛,对陈某及代理律师定见、省检察院出庭定见予以采用。
本院以为,原裁判承认原审被告人王某犯欺诈罪实践不清、根据不足,适用法令过错;原裁判追缴公安机关所扣押的G酒楼以及陈某家庭悉数部分产业根据不充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榜首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断定如下:原审被告人王某无罪。
无罪事例六:冯某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9)津03刑终92号】
裁判理由:针对控辩两边定见和本案争议焦点,本院结合相关实践、根据和法令规则,归纳评判如下:
首要,从告贷动机、告贷用处等方面剖析,冯某并无歹意告贷、浪费产业等行为。 从动机看,D公司向冯某打款100万元的根据证明,冯某告贷时,其在B港工程中尚有工程款未结算,这必定会对其正常日子以及出产运营构成必定影响,其客观上存在着告贷的实在动机和实践或许。从用处看,结合张某1证言、冯某转账记载和冯某、吴某的相关供述可知,冯某向吴某转账8万元,向别人转账10万元,2万元用于个人花销,其个人分配的告贷为12万元,现有根据无法证明冯某对这12万元有肆意浪费行为。
其次,从还款才能和经济条件等方面剖析,冯某在告贷时经济条件尚可,不归于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景象。 张某1、吕某、富某等证人的证言证明,冯某自2013年以来参加了多起工程建造并有出资,证明冯某具有必定经济实力。从冯某2012年置办房产状况看,其经济条件尚可。另从后期D公司向冯某转账100万元工程款状况看,冯某在外还具有较大数额的债款,并非经济条件较差且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
再次,从冯某告贷前后的行为情绪等方面剖析,其没有匿名告贷、藏匿搬运产业或躲避还款等歹意行为。 结合冯某关于认可在借单上签字但以为自己已偿还刘某16万元,其他欠款已交由吴某偿还刘某1的供述,刘某1关于冯某已偿还6万元的证言、民事断定书等根据看,就冯某告贷前后的情绪和行为而言,其对告贷实践并不否定,也偿还了部分欠款。尽管冯某以为剩下欠款不应由其偿还,但仍参加民事诉讼,在法院作出民事断定后实行了偿还职责,并未有粉饰身份告贷、告贷后藏匿行迹、搬运产业等躲避返还告贷的行为,无法由此断定其告贷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心态。
终究,关于冯某客观上是否施行了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行为的问题。结合广州庞大公司出具的冯某参加B港工程的证明,刘某2、吕某、张某2、高志远关于冯某参加B港工程的证言,冯某签字收取B港工程薪酬以及签字报销的单据等根据看,其于2013-2014年参加了B港工程(二期)施作业业。尽管在向刘某1告贷时已不再参加该工程施工,但由于工程款没有及时结算,故冯某以B港工程需求资金为由告贷,不归于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
因而,现有根据不能证明冯某向刘某1告贷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行为,不能承认冯某对刘某1施行欺诈行为。
经查,吴某以冯某出资B港工程需求资金为名向王某告贷时,只要吴某与王某联络,且告贷均以现金办法由吴某接纳, 冯某并未参加告贷进程,亦未有根据证明冯某收到告贷。冯某过后在借单上签字承认告贷的实践,亦不能证明其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或客观上施行了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行为。 因而,现有根据无法证明冯某对王某施行欺诈行为。
本院以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现有根据不能证明冯某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施行了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的行为,故冯某的行为不契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原审断定承认冯某虚拟B港工程出资需求资金的实践并骗得被害人刘某1、王某资产,根据不足。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则,断定如下:上诉人冯某无罪。
(二)行为人存在占有产业的法令根底,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是根据不合法占有意图而占有资产的
无罪事例一:江某达被控欺诈案【案号:(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21号】
裁判理由:关于被告人江某达根据之前与债款人达到的清偿协议持续收取债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罪问题。
经查,榜首,第147号协议尽管约好JL公司只要在2004年12月前付清2100万元转让款后,债款始悉数搬运到JL公司,但江某达并未按期付出转让款。而且一向拖延到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再次将债款转让给惠州一类公司,由江某达持续向惠州一类公司实行付款职责。在协议签定后不久,江某达就在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惠州项目组担任人的协助下,从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取得了债款凭据原件,开端以债款人的身份向债金钱下各债款人收取债款、处置资产,而且将回收的大部分金钱作为转让款付出给了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以及后来的惠州一类公司,证明被告人江某达有实践实行第147号协议,也证明作为合同的一方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和惠州一类公司对江某达拖延付款以及经过催收债款取得的金钱作为自己敷衍转让款给该办事处和该公司的行为是认可的。
第二、现有根据不能证明第147号协议具有违法景象的状况下,就应当承认是合法有用的。按照相关合同法令的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两边能够协议免除,也能够单独免除。但不管何种办法免除,对现已部分实行的合同必定存在清算的问题,以厘清两边的权力职责,维护两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自2003年12月签定协议之日起,至2006年12月其与惠州一类公司的代表处理债款凭据移送之日止,长达三年的时刻里,以债款人的身份向各债款人催收债款,处置不良资产,并将其间的大部分金钱交给了长城公司广州办事处或许惠州一类公司,实行了部分合同职责,付出了自己的劳作,应当享有所对应的合同权力。即使由于其一向未付清协议约好的2100万元,另一方以违约为由要求免除协议,也应当对协议的实行状况进行清算,包含回收债款的金额,以及江某达在具有债款人身份时与各债款人达到的经过付出小额金钱了断大额债款的清偿协议是否持续有用,是否能够由江某达持续追偿等。根据现有根据,协议免除时,这些应当进行的清算事项均没有触及。
第三、根据现有根据能够证明,被告人江某达在协议实行期间,从各债款人处收取和处置资产取得的金钱并未悉数交给长城公司和惠州一类公司,协议免除时,因没有清算,也没有人对江某达截留的部分提出建议,江某达天然会以为是自己应得的利益。
综上剖析,由于第147号协议在免除时,没有依法进行清算,两边权力职责没有厘清,被告人江某达在实行该协议进程中是否享有利益不承认。其客观上尽管存在在协议免除后,根据自己新近与各债款人达到的清偿协议持续收取金钱占为己有的实践,但根据现有根据不能承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意图。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原审断定承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事前联络人员假充DWZMQQ廉租房9号楼施工工人,并提早制作好“工票”,再教唆工人以爬塔吊、上楼顶的办法向XMGY修建装置有限职责公司以及到现场维持秩序的政府有关部分施加压力,制作紊乱现场。假充的工人经过虚伪“工票”领到薪酬后,将“薪酬”悉数交给郭某甲的实践存在。 但由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与XMGY修建装置有限职责公司针对WJ小区廉租房9号楼工程人工费核算办法各不相谋,两边存在劳务胶葛。故承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犯欺诈罪实践不清,根据不足,不能承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甲有罪 。
无罪事例三:韩某1欺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8)鲁0829刑初279号】
裁判理由:1999年10月21日,被告人韩某1与武士曹某峰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2002年3月18日,曹某峰在中国人民94543部队病故;同年4月16日,经嘉祥县人民政府赞同,按照《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给予曹某峰家族一次性抚恤(10个月),并按规则给予处理定时抚恤。自2002年4月以来,嘉祥县民政局按照《武士抚恤优待法令》等相关规则向韩某1发放了定时抚恤金。2004年3月3日,被告人韩某1用已逝世的嘉祥县梁宝寺镇寺后村乡民韩某某20的户籍信息,与梁宝寺镇高家庄村乡民高某某处理了断婚挂号手续,然后一同日子。在一同日子期间,被告人韩某1持续以其自己的身份收取抚恤金。200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韩某1共收取抚恤金127871元。
上述实践,公诉机关供给了受案挂号表、立案决议书、常住人口根本信息、到案经过、部级人口信息人像比对体系截图、韩某1、韩某某20的身份证及复印件、韩某1与曹某峰的结婚证及复印件、革命武士病故证明书、韩某某20与高某某的结婚证及复印件、中国建造银行银行卡各1张及复印件、关于优抚对象韩某1收取优抚补助金的阐明、济宁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收取证及复印件、中国建造银行活期账户明细、扣押清单、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武士抚恤优待法令》、嘉祥县民政局关于韩某1有关事项的答复函、证人曹某换、韩某2、韩某3、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韩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根据予以证明, 上述根据虽能证明2005年至2018年4月,被告人韩某1收取抚恤金127871元的实践,但供给的《武士抚恤优待法令》,并未规则病故武士遗属再婚后不能收取抚恤金;供给的嘉祥县民政局关于韩某1有关事项的答复定见是:假如韩某1再婚,且未持续实行曹某峰生前奉养和抚育职责,韩某1就不契合持续收取病故武士遗属定时抚恤金条件,现有根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韩某1再婚后一向抚育其未成年女儿曹小某直至出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韩某1再婚后是否持续实行曹某峰生前奉养和抚育职责并未供给相关根据。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片面上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
无罪事例四:程某明、薛某被控欺诈罪一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5)丽缙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理由:该金钱性质应属帮胡某办作业而收取的好处费,而非欺诈所得资产,故程某明关于胡某付出的20万元片面上不合法占有的成心并无根据能够证明。 第三,尽管程某明在介绍符某时或许存在夸张其人脉的状况,但该夸张的介绍尚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拟实践”。故程某明及其辩解人提出程某明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的定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用。
裁判理由:原审断定承认上诉人叶某某伙同别人以组织作业为名,骗得被害人资产的实践不清,所根据的根据不足,现归纳评判如下:
1.本案缺少承认叶某某具有施行欺诈违法成心的直接根据。涉案人冷某某在案共有二份询问笔录,仅对其收取被害人钱款交与叶某某等状况作出阐明,未证明其曾与叶某某等共谋以为别人处理作业为名骗得钱财。叶某某所称联络处理作业事宜的上线张某如,及介绍叶某某与张某如相识的中间人刘某茹、刘某波均未到案出证,无根据证明叶某某与张某如等曾共谋欺诈别人钱款。叶某某在侦办阶段屡次讯问笔录及庭审当庭供述亦均辩称,其系信任张某如有才能处理相应作业而收取被害人钱款交与张某如,未招认自己系知晓张某如虚拟实践欺诈被害人钱款而为之供给协助。
2.本案根底实践不清,缺少推定叶某某具有施行欺诈违法成心的条件条件。叶某某辩称,本案除原公诉机关指控所列20名被害人外,其还经手收取别的20余人钱款为之处理作业,所收钱款均已交给张某如或返还被害人,并在张某如失踪后个人出资返还了部分被害人钱款。检察机关未对叶某某上述辩解及供给的相应根据予以证伪,现叶某某收取别人处理作业钱款总额、交与张某如钱款总额及其是否个人出资退赔被害人丢失状况均缺少根据证明,无法承认叶某某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别人钱款的成心。
3.根据叶某某所施行行为尚不足以推定其具有欺诈被害人钱款的成心。叶某某的辩解人供给了短信记载、收条、银行转账记载等根据,欲证明张某如直至2014年8月逃跑之前一周,仍在向叶某某发短信,就谎报正在为被害人办作业之事欺诈叶某某;叶某某经过现金、银行转账办法交与张某如很多钱款,且至张某如逃跑前,叶某某仍在向张某如账户汇款。以上根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公诉机关未对根据实在性提出异议。故根据现有根据不能扫除叶某某系信任张某如有才能处理作业故将收取钱款交与张某如,不具有欺诈被害人钱款成心的或许。
综上,原审断定承认叶某某伙同别人欺诈的实践,缺少相应根据。现无根据证明叶某某与张某如、冷某某等人曾就欺诈之事有过共谋,叶某某是否不合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根据不足,根据现有根据承认叶某某具有欺诈违法成心不能扫除合理置疑。
无罪事例二:张某华欺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8)冀11刑终378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被害人冯某1出资一千万与DZJA物流有限公司协作运营的实践清楚,协作期间该公司的法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华卡号为62×××10的个人银行卡向冯某1专门为协作运营建立的卡号为62×××45的银行卡告贷300万的实践清楚,可是,经过两边案发期间银行卡明细证明, 案发期间张某华向公司的大股东李某1、向公司的管帐张某1合计转款400余万元,而李某1、张某1均证明用于公司实践运营,且张某华尾号为5710的银行卡流水还证明了该卡个人告贷及还款、购买理产业品及收益,根本相等,因而证明张某华个人不合法占有涉案300万金钱的根据不足;即使张某华在向冯某1告贷时假造了虚伪的理由,可是现有根据仍不足以证明张某华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 故张某华上诉称无罪的定见建立,应予采用。
(四)现有根据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没有实行才能,相对方能够经过民事途径救助权力,无法证明行为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在向王某告贷进程中施行了在原始动迁协议上增加自己名字、隐秘房子现已法院调停归沈某花悉数、出具内容不实在的村委会证明等虚拟实践、隐秘本相的行为虽经查验明践,但承认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构成欺诈罪还需证明其在向王某告贷时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在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向王某告贷时,KS市YS镇JH现代化示范村12-2号房子虽现已法院调停归前一出借人支某的妻子沈某花悉数,但归纳证人许某、马某关于房子是用于典当担保而非出售的证言以及包含杨某甲自己在内的悉数房子共有权人均在房子处置文件上签字承认、房子价值远高于向支某和王某告贷的总额、杨某甲在明知房子经调停归沈某花悉数和形式上又出售给王某之后仍向支某、王某(廖某)偿还部分利息等实践, 足以承认杨某甲片面上对其向支某、王某告贷行为性质的知道是典当告贷。尽管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在客观上未能偿还其所借王某的绝大部分告贷,但在其片面知道上,出借人王某尚可就其用作担保的房子受偿。在上述景象下,不能由于出借人王某和告贷人杨某甲两边未依法处理担保手续导致王某在告贷到期未获清偿时在客观上无法就“典当”房产完成担保物权而承认原审被告人杨某甲在向王某告贷时具有欺诈违法成心。 据此,本院以为现有根据尚不足以证明原审被告人杨某甲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故不能承认其构成欺诈罪。
无罪事例二:邓某甲被判欺诈罪一案二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4)饶中刑二终字第48号】
裁判理由:上诉人邓某甲尽管在评价资产陈述中供给了虚伪发票、出具假证明,借以夸张其资产,但 其仍是具有相应的实行才能,2011年1月5日上诉人邓某甲已偿还徐某丙人民币36万元,还有一辆价值97800元的轿车典当给徐某丙 ,本案现有根据还不足以承认上诉人邓某甲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该笔告贷的意图,故上诉人邓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欺诈罪。
无罪事例三:杨某林欺诈一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6)陕06刑初30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林以工程周转为由,自2012年8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共向贾某某告贷19笔计1.75亿元,现欠本金6笔,合计7900万元;与李某某的YASC修建工程有限公司签定《比例协议书》,并收取李某某150万元工程保证金,工程未开工,保证金未交还的实践客观存在,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林隐秘其公司在富县、高陵的城改项目未立项且阻滞未发动,其公司在FX农行的巨额告贷已到期未偿还,与辛某、郑某香及宝塔区ZP公司的告贷发生诉讼胶葛等实践,持续以房地产开发需求为由,骗得贾某某8900万元、李某某150万元保证金,搬运资产以躲避债款、随意浪费告贷的实践,缺少充沛的根据支撑;被告人杨某林及其公司的资产、账目均未经审计评价,尚不能证明其已没有偿还才能。 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林犯欺诈罪的实践不清,根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建立。被告人辩解其不构成违法的理由、辩解人关于应宣告被告人杨某林无罪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无罪事例一:赖某欺诈一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19)黔0302刑初556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实践或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本案被告人赖某系使用其担任信用社信贷司理,在检查告贷时使用请求告贷人急于想告贷的心思向请求告贷的客户以个人名义告贷,其在告贷进程中向出借人书写了借单,并约好了还款期限,到期不还款,出借人能够以借单申述进行民事救助。 别的,出借人之所以赞同告贷给被告人赖某一方面是想经过这种办法顺畅告贷,另一方面是信任其是信贷司理的身份,有才能还款。出借人并未对被告人赖某的行为发生过错知道,而处置产业, 且现有根据证明被告人赖某的确与别人合伙经商,不能扫除其告贷的意图是用于经商的。构成欺诈罪还要调查被告人是否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违法意图往往是被告人作案时的片面心态,被告人到案后一般不会照实供述自己施行行为时的片面心态,咱们只能从其客观行为来剖析其片面心态,首要被告人赖某告贷时均书写了借单,出借人均系其客户,知晓其名字和作业单位,被告人赖某不或许躲避相关债款。
那么被告人赖某是不是以“借”为名,本质是行骗呢?咱们要从两个方面来剖析,一、在告贷之前被告人赖某是否现已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告贷,再以新的告贷来偿还本来的告贷呢,从现有根据来看,被告人赖某告贷的51万中,仅有10万元是用于偿还原有告贷,公诉机关指控其负债累累的根据不足。二、被告人赖某告贷后是否用于违法违法活动、浪费一空,终究导致无法偿还呢?被告人赖某曾供述其参加网络赌博,并经过手机银行转款给黄某、杨某,但经过指认转账记载,其转款的时刻是2017年11月,而其向终究一名告贷人王某均告贷的时刻是2017年6月1日, 告贷时刻与转款时刻相隔近半年,而公诉机关没有出示其他有力根据证明被告人赖某用借来的金钱进行网络赌博,浪费一空。指控被告人赖某有不合法占有的违法意图的根据不足。
此外,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害人丁某的告贷5万元已于2017年7月28日即案发前偿还,丁某也未自意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赖某于2018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后, 被告人赖某的亲归于2017年6月11日别离偿还了被害人何某、周某2、陈某1、周某1、毛某1各5万元;被害人张某1、张某2、孙明玉已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申述,经调停结案,案子履行阶段已达到履行宽和,每人尚欠的2万元约好2020年4月30日付清。现仅有王某均的告贷未予偿还,但赖某称其与王某均一向保持联络,正在筹款偿还王某均。
总述, 本案中被告人赖某在告贷时虽有成心将告贷人名字的签名中错写为“赖K”或将身份证号码成心写错的状况,但出借人并非根据对上述行为的过错知道而处置自己的产业,被告人赖某现已偿还了绝大部分告贷,没有给被害人构成经济丢失。公诉机关指控根据不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欺诈罪的罪名不能建立。其指定辩解人关于被告人没有不合法占有的违法意图,金钱已大部分还清, 被告人赖某无罪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用。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百四十一条榜首款第四项之规则,断定如下:被告人赖某无罪。
无罪事例二:王某某欺诈再审刑事断定书【案号:(2020)辽10刑再6号】
裁判理由:本院以为,欺诈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用虚拟实践或许隐秘本相的办法,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本罪片面上要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关于原审上诉人王某某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经查,本案中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将租借来的车典当给“爱车帮”告贷60000元,约好期限为1个月,还款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17时,《车辆质押告贷合同》中照实填写了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和联络办法。在“爱车帮”发现被典当车辆被租车公司强行开走今后,打电话找王某某,王某某也去了,标明其在告贷今后并未逃匿躲藏,随后,其母亲于2016年10月31日将60000元悉数返还“爱车帮”,此刻告贷期限没有界满。以上实践无法承认王某某没有还款才能或片面上不想还款,即承认其具有不合法占有该笔告贷意图的根据不充沛。
关于原审上诉人王某某及其辩解人提出是“爱车帮”担任人徐某1让其假造租借车辆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及车辆生意协议的辩解及辩解定见,经查,王某某向“爱车帮”告贷60000元,预扣一个月利息9500元,实践告贷本金50500元,显着为高利放贷,结合签定车辆生意合同和车辆质押合同的细节,该辩解及辩解定见具有必定的合理性,本院予以采用。对检察机关以为现有根据承认王某某构成欺诈罪的实践不清、根据不足的定见,本院予以采用。
综上,原审承认原审上诉人王某某构成欺诈罪的根据不的确、不充沛,再审依法应予改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榜首款、第二百二十五条榜首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榜首百九十五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则,断定如下:原审上诉人王某某无罪。